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漁業法29

快速跳轉
  1. 1.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變更或撤銷其漁業權之准,或停止其漁業權之行使: 一、國防之需要。 二、土地之經濟利用。 三、水產資源之保育。 四、環境保護之需要。 五、船舶之航行、碇泊。 六、水底管線之舖設。 七、礦產之探採。 八、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
  2. 2.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先公告,並通知各該有關之漁業人。
  3. 3.因第一項之處分致受損害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由請求變更、撤銷、停止者,協調予以相當之補償;協調不成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漁業法第29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可以在特定情況下變更或撤銷漁業權之核准,或停止漁業權之行使的情形。其中列舉了八種情況,包括國防之需要、土地之經濟利用、水產資源之保育、環境保護之需要等等。根據這條法條,主管機關在做出處分之前,應先公告並通知相關漁業人。對於因此處分受到損害的人,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請求變更、撤銷、停止者來協調相應的補償,如果協調不成,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做出決定。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從漁業法第29條中找到。並且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如果因環境保護的需要,主管機關決定停止某個漁業權的行使,相應的補償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來決定。 以上釋義僅供參考,實際應以當地法律專家意見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181026 制定)

依前條規定所為之工事,行政官署應給予相當之補償金,但因利害關係人之呈請而命其為工事者,行政官署應決定金額,由該呈請人補償之。

(0590421 全文修正)

漁業權之存續期間,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期間,最短不得少於三年,最長不得逾十五年;期間屆滿時,漁業權人得重行申請。

(0800116 全文修正)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變更或撤銷其漁業權之核准,或停止其漁業權之行使:   一、國防之需要。   二、土地之經濟利用。   三、水產資源之保育。   四、環境保護之需要。   五、船舶之航行、碇泊。   六、水底管線之舖設。   七、礦產之探採。   八、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   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先公告,並通知各該有關之漁業人。   因第一項之處分致受損害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由請求變更、撤銷、停止者,協調予以相當之補償;協調不成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前段所稱「廢止」漁業權,修正為「撤銷」。   三、增列第一項第四款,以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原條文第四款至第七款款次變更,第五款及第七款並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181026 制定)

依前條規定所為之工事,行政官署應給予相當之補償金,但因利害關係人之呈請而命其為工事者,行政官署應決定金額,由該呈請人補償之。

(0590421 全文修正)

漁業權之存續期間,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期間,最短不得少於三年,最長不得逾十五年;期間屆滿時,漁業權人得重行申請。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前段所稱「廢止」漁業權,修正為「撤銷」。   三、增列第一項第四款,以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原條文第四款至第七款款次變更,第五款及第七款並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29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變更或撤銷其漁業權之核准,或停止其漁業權之行使: 一、國防之需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