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700482 號
要旨
參照憲法第 15 條、漁業法第 29 條規定,國軍靶場火砲射擊管制區外定置漁業權補償,如補助金額有限,既無限制人民權利情形,亦非屬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機關得自行斟酌編列預算,原則上尚無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為依據
主旨
貴司令部函詢辦理「新竹坑子口靶場火砲射擊管制區外人民陳情求償案」之適法性及相關事證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司令部 100 年 5 月 27 日國陸戰訓字第 1000001702 號函。二、按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 15 條定有明文,對於國家之合法或違法行為所生人民財產權之損失或損害,分別有損失補償及國家賠償之制度予以規範。前者係指因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而致人民財產權受有損失,且須公權力行為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而言(本部 91 年 5 月 20 日法律字第 0910018424 號、98年 8 月 18 日法律字第 0980030599 號函參照)。依學者通說,損失補償之義務須有法規之依據始得請求(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99 年 10 月增訂 11 版,頁 745-747 參照)。
三、次按漁業法第 29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變更或撤銷其漁業權之核准,或停止其漁業權之行使:一、國防之需要。……(第 1 項)因第 1 項之處分致受損害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由請求變更、撤銷、停止者,協調予以相當之補償;協調不成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第 3 項)」查貴司令部針對旨揭火砲射擊管制區內已核發之定置漁業權,業依上開漁業法規定,請求撤銷其漁業權並予補償在案。至於管制區外已核發之定置漁業權得否補償乙節,應視貴司令部是否有漁業權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之一,而須撤銷其漁業權之核准,或停止其漁業權之行使之情事,始有依同條第 3 項規定予以補償之適用。惟對於人民生存照護之給付事項,如補助金額有限,既無限制人民權利情形,亦非屬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於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及一般法律原則下,得由機關自行斟酌財力狀況及實際情形,編列預算支應,原則上尚無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本部 93 年 5 月 14 日法律字第0930016250 號及 99 年 5 月 27 日法律字第 0999022525 號函釋參照)。
四、至於來函附件所述,本件系爭漁業權業主無法提供部分漁獲統計資料,無法辦理補償乙節,乃係事實認定問題,尚非法律適用疑義,宜由貴司令部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審認。
正本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