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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28 條(漁業權之存續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漁業權存續期間如左: 一、定置漁業權五年。 二、區劃漁業權五年。 三、專用漁業權十年。
  2. 前項期間屆滿時,漁業權人得優先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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