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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27處分應有部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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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或入漁權之共有人,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以上之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2. 2.前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漁業法第27條的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3

(0181026 制定)

行政官署得命漁業人建設漁場之標識。

(0590421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應按漁業種類,分別規定漁場設施、採捕養殖方法、漁具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規定,應公告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或入漁權之共有人,非經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以上之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前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二、共有分為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漁業權之共有二者均有,爰予修正。   三、繼承非屬處分,爰將原條文但書刪除。

  • 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 公同共有名詞
(0181026 制定)

行政官署得命漁業人建設漁場之標識。

(0590421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應按漁業種類,分別規定漁場設施、採捕養殖方法、漁具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規定,應公告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二、共有分為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漁業權之共有二者均有,爰予修正。   三、繼承非屬處分,爰將原條文但書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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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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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27 條規定:「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或入漁權之共有人,非經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以上之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處分其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