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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27 條(處分應有部分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或入漁權之共有人,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以上之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2. 前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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