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對各特定漁業之漁船總船數、總噸數、作業海域、經營期間及其他事項,予以限制: 一、水產資源之保育。 二、漁業結構之調整。 三、國際漁業協定或對外漁業合作條件之限制。
根據上述資料及漁業法第37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得對特定漁業之漁船總船數等加以限制的情形包括水產資源的保育、漁業結構的調整以及國際漁業協定或對外漁業合作條件的限制。例如,針對水產資源的保育,主管機關可以限制特定漁業的漁船總船數,以達到保護海洋生態資源的目的。另外,針對漁業結構的調整,主管機關也可以限制特定漁業的總噸數,以促進漁業結構的合理調整和管理。
政府為獎勵漁業之改良發達,應於預算內特設漁業獎勵金及漁業銀行之基金。
漁業人非經敘明事由,申報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休業達一漁季以上。 前項休業終了復業時,亦應申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案;未經申報者,視為未復業。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對各特定漁業之漁船總船數、總噸數、作業海域、經營期間及其他事項,予以限制: 一、水產資源之保育。 二、漁業結構之調整。 三、國際漁業協定或對外漁業合作條件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水面具有公共性,漁場及水產動植物具有限性,為避免發生爭執並保護水產資源,除在沿海地區採漁業權制度外,對於漁業權以外之特定漁業,亦應依據結構調整或保育之觀念,並配合國際漁業協定或對外漁業之規定,予以適當之限制。
政府為獎勵漁業之改良發達,應於預算內特設漁業獎勵金及漁業銀行之基金。
漁業人非經敘明事由,申報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休業達一漁季以上。 前項休業終了復業時,亦應申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案;未經申報者,視為未復業。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水面具有公共性,漁場及水產動植物具有限性,為避免發生爭執並保護水產資源,除在沿海地區採漁業權制度外,對於漁業權以外之特定漁業,亦應依據結構調整或保育之觀念,並配合國際漁業協定或對外漁業之規定,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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