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漁業法 第 38 條(須減少已核准之漁船數量時,其協調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規定對各特定漁業之漁船總船數予以限制,須減少已准之漁船數量時,由該項漁業之漁業團體協調業者辦理,並由繼續經營之漁業人給予被限制者補償。但受限制漁船得改營其他漁業者,得不予補償。無從協調時,由主管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由主管機關決定之。
  2. 前項限制,如係撤銷其漁業經營,並註銷漁業證照者,主管機關予以相當之補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漁業法 第3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