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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38須減少已核准之漁船數量時,其協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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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規定對各特定漁業之漁船總船數予以限制,須減少已准之漁船數量時,由該項漁業之漁業團體協調業者辦理,並由繼續經營之漁業人給予被限制者補償。但受限制漁船得改營其他漁業者,得不予補償。無從協調時,由主管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由主管機關決定之。
  2. 2.前項限制,如係撤銷其漁業經營,並註銷漁業證照者,主管機關予以相當之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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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181026 制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該管行政官署得呈請主管官廳轉請農礦部核准,給予獎勵金:   一、以汽船或帆船在遠洋捕魚或運魚者。   二、設備護船常在一定水面任救護及巡緝者。   三、改良漁船、漁具或採捕之方法者。   四、創辦水產學校,著有成績者。   五、設備水產物之製造場及其使用之器械者。   六、設備水產物之儲藏倉庫,或搬運之舟車者。   七、新闢漁港或船澳者。   八、新設水產之蕃殖場、畜養場、魚種場、人工孵化場者。   九、其他有認為應獎勵之事項者。

(0210716 修正)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該管行政官署得呈請主管官署轉請實業部核准,給予獎勵金:   一、以汽船或航船在遠洋捕魚或運魚者。   二、設備護船常在一定水面任救護及巡緝者。   三、改良漁船、漁具或採捕之方法者。   四、創辦水產學校,著有成績者。   五、設備水產物之製造場及其使用之器械者。   六、設備水產物之儲藏倉庫,或搬運之舟車者。   七、新闢漁港或船澳者。   八、新設水產之蕃殖場、蓄養場、魚種場、人工孵化場者。   九、其他有認為應獎勵之事項者。

(0590421 全文修正)

漁業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派員至漁業人之船舶及其他有關場所,檢查其漁獲物、漁具、簿據及其他物件。   為前項檢查時,如發現有關於漁業犯罪之情事,不及即時洽請司法機關為搜索或扣押之處置時,得將其足以證明犯罪事實之物件暫予封存。   為前項封存時,應有該船舶或該場所之管理人員或其他公務員在場作證;其封存物件應開列清單。   第一項人員於執行檢查時,應提示身分證明及指定檢查範圍之機關證件;其未經提示者,被檢查人得拒絕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依前條規定對各特定漁業之漁船總船數予以限制,須減少已核准之漁船數量時,由該項漁業之漁業團體協調業者辦理,並由繼續經營之漁業人給予被限制者補償。但受限制漁船得改營其他漁業者,得不予補償。無從協調時,由主管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由主管機關決定之。   前項限制,如係撤銷其漁業經營,並註銷漁業證照者,主管機關予以相當之補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前條對於總船數之限制,規定減船作業程序及補償方式,由各有關團體協調辦理並予補償,以使限制漁船數之程序經由業者之自行協調而合理可行。如業者無法協調時,由主管機關調處或決定之。

(0181026 制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該管行政官署得呈請主管官廳轉請農礦部核准,給予獎勵金:   一、以汽船或帆船在遠洋捕魚或運魚者。   二、設備護船常在一定水面任救護及巡緝者。   三、改良漁船、漁具或採捕之方法者。   四、創辦水產學校,著有成績者。   五、設備水產物之製造場及其使用之器械者。   六、設備水產物之儲藏倉庫,或搬運之舟車者。   七、新闢漁港或船澳者。   八、新設水產之蕃殖場、畜養場、魚種場、人工孵化場者。   九、其他有認為應獎勵之事項者。

(0210716 修正)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該管行政官署得呈請主管官署轉請實業部核准,給予獎勵金:   一、以汽船或航船在遠洋捕魚或運魚者。   二、設備護船常在一定水面任救護及巡緝者。   三、改良漁船、漁具或採捕之方法者。   四、創辦水產學校,著有成績者。   五、設備水產物之製造場及其使用之器械者。   六、設備水產物之儲藏倉庫,或搬運之舟車者。   七、新闢漁港或船澳者。   八、新設水產之蕃殖場、蓄養場、魚種場、人工孵化場者。   九、其他有認為應獎勵之事項者。

(0590421 全文修正)

漁業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派員至漁業人之船舶及其他有關場所,檢查其漁獲物、漁具、簿據及其他物件。   為前項檢查時,如發現有關於漁業犯罪之情事,不及即時洽請司法機關為搜索或扣押之處置時,得將其足以證明犯罪事實之物件暫予封存。   為前項封存時,應有該船舶或該場所之管理人員或其他公務員在場作證;其封存物件應開列清單。   第一項人員於執行檢查時,應提示身分證明及指定檢查範圍之機關證件;其未經提示者,被檢查人得拒絕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前條對於總船數之限制,規定減船作業程序及補償方式,由各有關團體協調辦理並予補償,以使限制漁船數之程序經由業者之自行協調而合理可行。如業者無法協調時,由主管機關調處或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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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38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對各特定漁業之漁船總船數予以限制,須減少已核准之漁船數量時,由該項漁業之漁業團體協調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