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漁業安全及維持漁區秩序,主管機關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興建及維護漁港與漁業公共設施。 二、配置巡護船隊,實施救護、巡緝及護漁工作。 三、設置漁業通訊電臺。 四、設置信號臺、標識桿及氣象預報系統等安全設備。 五、訂定漁場及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六、應請國防部及有關單位給予必要之協助及保護。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進口漁業生產所必需之漁船、漁具及漁業資材,為國內尚未生產或生產不足者,免徵或減徵關稅。漁業試驗研究機關進口試驗研究所必需之用品,免徵關稅。 前項減免項目及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為保障漁業安全及維持漁區秩序,主管機關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興建及維護漁港與漁業公共設施。 二、配置巡護船隊,實施救護、巡緝及護漁工作。 三、設置漁業通訊電臺。 四、設置信號臺、標識桿及氣象預報系統等安全設備。 五、訂定漁場及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六、應請國防部及有關單位給予必要之協助及保護。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第一款漁港之興建應包括公共設施,故予以增列。 三、本條第二款增列配置巡護船隊以利救護、巡緝及護漁工作之執行。 四、本條第五款原規定「公告在公海作業」修正為「訂定漁場及漁船作業」,以符實際。 五、增列第六款:「應請國防部及有關單位給予必要之協助及保護。」
進口漁業生產所必需之漁船、漁具及漁業資材,為國內尚未生產或生產不足者,免徵或減徵關稅。漁業試驗研究機關進口試驗研究所必需之用品,免徵關稅。 前項減免項目及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第一款漁港之興建應包括公共設施,故予以增列。 三、本條第二款增列配置巡護船隊以利救護、巡緝及護漁工作之執行。 四、本條第五款原規定「公告在公海作業」修正為「訂定漁場及漁船作業」,以符實際。 五、增列第六款:「應請國防部及有關單位給予必要之協助及保護。」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