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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用鹽,免徵鹽稅。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改良設備,有益於漁業安全及救護者。 二、改進漁船、漁具、漁法或水產品加工方法,著有成績者。 三、興辦水產教育,或從事水產研究,著有成績者。 四、開發水產資源,有利於漁業發展者。 五、其他對於漁業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獎勵之對象以技術改良、研究發展為主。原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捐助資金」之獎勵,其目的或成效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均得辦理之,不必就該行為特予指出應予獎勵,爰予刪除。又,漁業安全非僅「海上」作業,併將第一項第一款之「海上」二字予刪除。
漁業用鹽,免徵鹽稅。
一、條次變更。 二、獎勵之對象以技術改良、研究發展為主。原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捐助資金」之獎勵,其目的或成效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均得辦理之,不必就該行為特予指出應予獎勵,爰予刪除。又,漁業安全非僅「海上」作業,併將第一項第一款之「海上」二字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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