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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56漁業權發展基金之設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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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促進漁業發展,政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其基金數額,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
  2. 2.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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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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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590421 全文修正)

漁業動力用油,售價高於國際市價時,得減徵漁業動力用油貨物稅;其減徵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為促進漁業發展,政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其基金數額,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   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漁業發展基金原由漁業人出售漁獲物時徵收,現已停收,故其資金來源修正為「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   三、漁業獎勵基金過去並無設置,目前已設置農業獎勵基金統籌運用,爰將原第二項所定「漁業獎勵基金」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590421 全文修正)

漁業動力用油,售價高於國際市價時,得減徵漁業動力用油貨物稅;其減徵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漁業發展基金原由漁業人出售漁獲物時徵收,現已停收,故其資金來源修正為「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   三、漁業獎勵基金過去並無設置,目前已設置農業獎勵基金統籌運用,爰將原第二項所定「漁業獎勵基金」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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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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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56 條規定:「為促進漁業發展,政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其基金數額,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