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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動力用油,售價高於國際市價時,得減徵漁業動力用油貨物稅;其減徵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為促進漁業發展,政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其基金數額,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 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漁業發展基金原由漁業人出售漁獲物時徵收,現已停收,故其資金來源修正為「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 三、漁業獎勵基金過去並無設置,目前已設置農業獎勵基金統籌運用,爰將原第二項所定「漁業獎勵基金」刪除。
漁業動力用油,售價高於國際市價時,得減徵漁業動力用油貨物稅;其減徵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漁業發展基金原由漁業人出售漁獲物時徵收,現已停收,故其資金來源修正為「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 三、漁業獎勵基金過去並無設置,目前已設置農業獎勵基金統籌運用,爰將原第二項所定「漁業獎勵基金」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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