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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56 條(漁業權發展基金之設置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促進漁業發展,政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其基金數額,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
  2. 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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