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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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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漁產品價格波動,穩定漁產品產銷,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輔導措施,維護價格穩定及產業永續發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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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590421 全文修正)

為獎勵漁業研究,訓練漁業人才,行政院得訂定辦法實施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為因應漁產品價格波動,穩定漁產品產銷,政府應設置漁產平準基金;其設置辦法及管理運用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新增。

(1040612 修正)

為因應漁產品價格波動,穩定漁產品產銷,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輔導措施,維護價格穩定及產業永續發展。

立法理由一、國內漁產品通路多元,且漁民為社會弱勢族群,實務上難以向漁民徵收交易差額繳入平準基金,無法落實「平準」有進有出之收支精神,為確保其規範意旨之達成,爰原條文增訂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輔導措施,並刪除漁產平準基金之設置規定。   二、另鑒於漁業屬農業範圍,農業發展基金之用途已涵蓋農業產銷調節,漁產平準基金將併入農業發展基金,依個別魚種特性施予不同調節措施,更能落實產銷調節機制。

  • 主管機關名詞
(0590421 全文修正)

為獎勵漁業研究,訓練漁業人才,行政院得訂定辦法實施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本條新增。

(1040612 修正)

一、國內漁產品通路多元,且漁民為社會弱勢族群,實務上難以向漁民徵收交易差額繳入平準基金,無法落實「平準」有進有出之收支精神,為確保其規範意旨之達成,爰原條文增訂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輔導措施,並刪除漁產平準基金之設置規定。   二、另鑒於漁業屬農業範圍,農業發展基金之用途已涵蓋農業產銷調節,漁產平準基金將併入農業發展基金,依個別魚種特性施予不同調節措施,更能落實產銷調節機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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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57 條規定:「為因應漁產品價格波動,穩定漁產品產銷,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輔導措施,維護價格穩定及產業永續發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