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漁產品價格波動,穩定漁產品產銷,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輔導措施,維護價格穩定及產業永續發展。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為獎勵漁業研究,訓練漁業人才,行政院得訂定辦法實施之。
為因應漁產品價格波動,穩定漁產品產銷,政府應設置漁產平準基金;其設置辦法及管理運用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新增。
為因應漁產品價格波動,穩定漁產品產銷,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輔導措施,維護價格穩定及產業永續發展。
立法理由一、國內漁產品通路多元,且漁民為社會弱勢族群,實務上難以向漁民徵收交易差額繳入平準基金,無法落實「平準」有進有出之收支精神,為確保其規範意旨之達成,爰原條文增訂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輔導措施,並刪除漁產平準基金之設置規定。 二、另鑒於漁業屬農業範圍,農業發展基金之用途已涵蓋農業產銷調節,漁產平準基金將併入農業發展基金,依個別魚種特性施予不同調節措施,更能落實產銷調節機制。
為獎勵漁業研究,訓練漁業人才,行政院得訂定辦法實施之。
本條新增。
一、國內漁產品通路多元,且漁民為社會弱勢族群,實務上難以向漁民徵收交易差額繳入平準基金,無法落實「平準」有進有出之收支精神,為確保其規範意旨之達成,爰原條文增訂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輔導措施,並刪除漁產平準基金之設置規定。 二、另鑒於漁業屬農業範圍,農業發展基金之用途已涵蓋農業產銷調節,漁產平準基金將併入農業發展基金,依個別魚種特性施予不同調節措施,更能落實產銷調節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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