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之登記及管理規則,由省(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陸上魚塭養殖涉及土地、水資源之利用,又省與直轄市間,因土地面積大小不同,其登記與管理之規定,宜由省(市)視其條件等情況分別規定。故規定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之登記及管理規則,由省(市)主管機關定之。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之登記及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環境適合發展養殖漁業或現有魚塭集中區域,得規劃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其設置及管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水產動植物涉及基因轉殖者,應完成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評估,始得推廣利用;其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及繁、養殖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鑑於陸上魚塭養殖屬地方事務,並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第一項有關省(市)主管機關之規定,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增列第二項,為使有限水土資源之合理使用及兼顧漁民生計與需求,須就魚塭集中區規劃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將現行「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三、增列第三項,將現行「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十三條有關基因轉殖水產動物之推廣利用,應經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一、本條新增。 二、陸上魚塭養殖涉及土地、水資源之利用,又省與直轄市間,因土地面積大小不同,其登記與管理之規定,宜由省(市)視其條件等情況分別規定。故規定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之登記及管理規則,由省(市)主管機關定之。
一、鑑於陸上魚塭養殖屬地方事務,並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第一項有關省(市)主管機關之規定,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增列第二項,為使有限水土資源之合理使用及兼顧漁民生計與需求,須就魚塭集中區規劃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將現行「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三、增列第三項,將現行「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十三條有關基因轉殖水產動物之推廣利用,應經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