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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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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6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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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之登記及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環境適合發展養殖漁業或現有魚塭集中區域,得規劃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其設置及管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水產動植物涉及基因轉殖者,應完成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評估,始得推廣利用;其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及繁、養殖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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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漁業權漁業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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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特定漁業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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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娛樂漁業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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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育與管理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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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漁業發展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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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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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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