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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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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與鄰近國家就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簽訂漁業協定(議),該國家之漁船及漁業從業人員在協定(議)海域內作業,依該協定(議)規定辦理。
  2. 2.前項協定(議)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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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1020503 增訂)

中華民國與鄰近國家就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簽訂漁業協定(議),該國家之漁船及漁業從業人員在協定(議)海域內作業,依該協定(議)規定辦理。   前項協定(議)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臺日雙方分別由亞東關係協會及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簽署漁業協議,雙方同意臺日重疊經濟海域中劃設協議適用海域,依協議規定管理該海域漁業作業,為妥適因應,爰參照所得稅法第一二四條規定,增列第一項,外籍漁船及從業人員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經營漁業,依該漁業協定(議)規定辦理。   三、有關協定(議)規定內容,予以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以利民眾知悉,訂定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102050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臺日雙方分別由亞東關係協會及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簽署漁業協議,雙方同意臺日重疊經濟海域中劃設協議適用海域,依協議規定管理該海域漁業作業,為妥適因應,爰參照所得稅法第一二四條規定,增列第一項,外籍漁船及從業人員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經營漁業,依該漁業協定(議)規定辦理。   三、有關協定(議)規定內容,予以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以利民眾知悉,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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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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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69-1 條規定:「中華民國與鄰近國家就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簽訂漁業協定(議),該國家之漁船及漁業從業人員在協定(議)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6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6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