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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漁業法 第 6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與鄰近國家就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簽訂漁業協定(議),該國家之漁船及漁業從業人員在協定(議)海域內作業,依該協定(議)規定辦理。
  2. 前項協定(議)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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