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申請對外漁業合作,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申請對外漁業合作涉及船舶管制、投資及技術合作法令規定者,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對外漁業合作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這表示申請對外漁業合作必須先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這是為了確保對外漁業合作的合法性及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參考資料: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根據上述法條,申請對外漁業合作的程序需先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這樣的程序安排可以確保對外漁業合作活動遵守法律規定,保障漁業資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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