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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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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對外漁業合作,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准。 申請對外漁業合作涉及船舶管制、投資及技術合作法令規定者,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對外漁業合作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這表示申請對外漁業合作必須先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這是為了確保對外漁業合作的合法性及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參考資料: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根據上述法條,申請對外漁業合作的程序需先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這樣的程序安排可以確保對外漁業合作活動遵守法律規定,保障漁業資源的合理利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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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第 5 條規定:「依本辦法申請對外漁業合作,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申請對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