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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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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應以本船名義銷售。本船所捕獲之漁獲物,不得以本船名義銷售。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在國外基地就地或轉口銷售,均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辦出口簽證手續。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辦進口簽證及免徵進口關稅: 一、由國外基地作業漁船自行運回國內或經准委由漁獲物運搬船、其他漁船運回國內。 二、委由商船或飛機運回國內者,經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或人員簽證確定,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漁船捕獲證明文件。 三、委由商船或飛機運回國內,且採行漁船船位回報措施適時回報船位及漁獲狀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種類作業漁船,取得其所屬漁業團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漁船捕獲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特定種類作業漁船,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漁業種類、作業區域及漁業管理實況需要予以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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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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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應以本船名義銷售。非本船所捕獲之漁獲物,不得以本船名義銷售。 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