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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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有進港或交付轉運漁獲物到港情事者,漁業人應自上開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將漁獲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於完成前項作業後,漁業人應於六十日內,將漁獲物銷售及庫存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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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有進港或交付轉運漁獲物到港情事者,漁業人應自上開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將漁獲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於完成前項作業後,漁業人應於六十日內,將漁獲物銷售及庫存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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