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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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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代理銷售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獲物後,應按月將漁獲物銷售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代理商未依前項規定報備或所送資料錯誤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補正;屆期不為者,予以糾正,並再限期補正;同一案件經三次糾正者,廢止其經營代理銷售漁獲物業務之准。 前項規定,應列為核准代理商經營代理銷售漁獲物業務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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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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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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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代理商代理銷售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獲物後,應按月將漁獲物銷售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代理商未依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