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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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以外國籍運搬船運搬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獲物前,代理商應逐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轉載漁獲物規定。 代理商違反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以外國籍運搬船運搬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獲物資格;情節重大者,廢止其經營代理轉載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獲物業務之核准。 前項規定,應列為核准代理商以外國籍運搬船運搬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獲物及經營代理轉載漁獲物業務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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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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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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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