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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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赴國外基地作業漁船之漁業種類或作業水域為國際漁業組織規定應實施轉載計畫,且該漁船所捕撈漁獲物交由外國籍運搬船載運者,該外國籍運搬船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各洋區、各漁業種類漁船所捕撈漁獲物轉載運搬規定及外國籍運搬船報備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區域性國際漁業組織有關轉載決議規範,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另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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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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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四條第五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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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