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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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前往國外基地作業,其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漁業執照影本。 二、船舶檢查證書影本。 三、漁船船員名冊。 四、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影本。 五、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主動回報船位合格之證明文件。 七、預繳一年以上漁船船位回報器之通訊費用資料。 八、最近一年內漁船船體完成國際識別標識之照片或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船名。 二、統一編號。 三、總噸位。 四、漁船全長。 五、漁業種類。 六、漁業人姓名或名稱。 七、擬往國外基地及洋區。 八、國際呼號。 九、作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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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相關法規《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漁船前往國外基地作業時,漁業人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包括漁業執照影本、船舶檢查證書影本、漁船船員名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影本、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等。申請書中需涵蓋船名、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漁業人姓名或名稱、擬往國外基地及洋區、國際呼號、作業期間等事項。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漁船及船員在進行國外基地作業時符合相關法規,促進漁業的規範化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來自於漁業法及漁會法相關法規,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主動回報船位合格之證明文件等相關規定。舉例而言,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條第27 號規定,對外變更應在統計年限內申報,到案機關也應在統計年限內提出變更通知,並應在收到變更通知後一個月內進行變更。這些細則都是為了確保漁船及船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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