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漁業人前往國外基地作業者,應發給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 三、統一編號。 四、總噸位。 五、漁船全長。 六、漁業種類。 七、漁業人姓名或名稱。 八、國外基地及洋區。 九、國際呼號。 十、核准作業期間。 十一、最遲出港期限。
回 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漁業人前往國外基地作業者,應發給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 三、統一編號。 四、總噸位。 五、漁船全長。 六、漁業種類。 七、漁業人姓名或名稱。 八、國外基地及洋區。 九、國際呼號。 十、核准作業期間。 十一、最遲出港期限。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