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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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國外基地作業漁船之漁業人對所僱用之我國籍船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船員名單資料報送船籍港海岸巡防機關。 二、船員異動時,通報漁船所屬區漁會登載。 三、船員於國外港口離船者,將其送返國內。 經核准前往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應報船籍港海岸巡防機關實施安全檢查後,船員始得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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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第 9 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上述法條,漁船在前往國外基地作業時,漁業人應該對所僱用的我國籍船員進行名單資料報送、異動通報及遣返安排等事項。同時,漁船獲得前往國外基地作業的核准後,也需要向船籍港海岸巡防機關報備實施安全檢查。 舉例來說,當漁船船員於國外港口離船時,船業人應盡速將其送返國內,以符合法規要求。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漁船船員的合法權益,並維護國內船舶運營的安全和規範。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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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