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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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在國外基地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核准之作業海域及漁業種類作業。 二、停靠經核准之國外基地。 三、不得裝運除漁具、魚餌、漁獲物及經核准攜帶物品以外之物品。 四、不得載運非本船所捕獲之漁獲物。但漁船於完成國外基地作業最後一航次返回國內港口,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載運我國籍其他漁船漁獲物回國。 五、不得捕撈或裝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採捕之水產動植物。 六、接受觀察員隨船作業,並往返接運觀察員。 七、接受港口檢查員進行漁船作業檢查。 八、與公務巡護船保持通訊聯絡,並接受登船檢查。 九、漁獲物運搬船不得載運我國漁船違規捕撈或不得持有之漁獲物,或載運他國漁船之漁獲物。 十、按時回報船位及漁獲資料。 十一、依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作業並依限直航返回指定之港口接受檢查。 十二、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轉載漁獲物之規定。 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列入特定洋區作業,於核准特定洋區作業期間仍遵守前項各款規定者,得於該洋區繼續作業至作業期間屆滿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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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攜帶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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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