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漁業人取得十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噸漁船之汰建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前申請建造者,得建造規模為總長度十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噸相同漁業種類之漁船,且建造完成後總長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5-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