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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有漁船預定解體者,得先申請汰建新船。但新船造妥申請漁業證照前,應將舊船解體並註銷原領漁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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