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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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漁船預定解體者,得先申請汰建新船。但新船造妥申請漁業證照前,應將舊船解體並註銷原領漁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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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21 條的規定,如果舊船預定解體並汰建新船,應先申請汰建新船,但在新船建造完成後,必須解體舊船並註銷原領的漁業執照。 參考資料:商港法 第 23-1 條 (90.11.21) 範例:根據參考資料商港法 第 23-1 條的規定,船只解體後必須註銷相關的許可和證照,這一點與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21 條的規定相關。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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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