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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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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漁船預定解體者,得先申請汰建新船。但新船造妥申請漁業證照前,應將舊船解體並註銷原領漁業證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21 條的規定,如果舊船預定解體並汰建新船,應先申請汰建新船,但在新船建造完成後,必須解體舊船並註銷原領的漁業執照。 參考資料:商港法 第 23-1 條 (90.11.21) 範例:根據參考資料商港法 第 23-1 條的規定,船只解體後必須註銷相關的許可和證照,這一點與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21 條的規定相關。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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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21 條規定:「現有漁船預定解體者,得先申請汰建新船。但新船造妥申請漁業證照前,應將舊船解體並註銷原領漁業證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