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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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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拖網、鮪延繩釣、延繩釣、魷釣、鰹鮪圍網、鯖鰺圍網、刺網等主漁,不得登記為兼營漁業。
  2. 2.准兼營拖網、延繩釣、魷釣、鰹鮪圍網、鯖鰺圍網者,於申請核發、換發漁業證照時,由主管機關將該兼營漁業逕予註銷
  3.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漁業人得兼營刺網漁業至漁船滅失或漁業人變更為止: 一、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兼營刺網漁業。 二、已核准兼營底刺網、流網、流刺網漁業,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變更登記為刺網漁業。
  4.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因天災、海難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漁業人之事由致漁船滅失,原漁業人以該船汰建資格新建之漁船經營漁業,或不建造新船而以其他現有漁船繼續經營。 二、漁業人變更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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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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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22 條規定:「拖網、鮪延繩釣、延繩釣、魷釣、鰹鮪圍網、鯖鰺圍網、刺網等主漁業,不得登記為兼營漁業。已核准兼營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