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滿五噸漁船經營之漁業種類不予限制。但經營珊瑚、採貝介類、潛水器、拖網、刺網等漁業種類時應依本準則有關規定辦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