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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漁業人取得汰建資格後不建造新船者,得以其他現有漁船申請變更經營與汰建資格相同之漁業種類。
  2. 現有漁船依前項規定以汰建資格變更經營漁業種類者,得申請該船原經營漁業種類之汰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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