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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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營娛樂漁業之漁船,其總噸位應為一以上。
- 2.舢舨、漁筏不得經營娛樂漁業。但對於類似潟湖等具天然屏障之一定水深公共水域,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特定水域並制(訂)定自治法規,核准舢舨、漁筏於該水域內兼營娛樂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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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經營娛樂漁業之漁船,其總噸位應為一以上。舢舨、漁筏不得經營娛樂漁業。但對於類似潟湖等具天然屏障之一定水深公共水域,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特定水域並制(訂)定自治法規,核准舢舨、漁筏於該水域內兼營娛樂漁業。 根據本條第 5 條第 1 款規定,經營娛樂漁業之漁船,其總噸位應為一以上。船舶之總噸位係指船舶內部體積的一種計量單位,主要用于船舶的載貨空間與乘客空間的計算。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船舶的總噸位應該由船用控股公司申報并經前述權威單位監督查核積算。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舢舨、漁筏不得經營娛樂漁業,但對於類似潟湖等具天然屏障之一定水深公共水域,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特定水域並制(訂)定自治法規,核准舢舨、漁筏於該水域內兼營娛樂漁業。這表示舢舨、漁筏在特定的水域內兼營娛樂漁業是可以獲得核准的,須遵守當地的自治法規。例如,根據《臺灣漁業法》第 27 條規定,縣市政府得為發展觀光漁業,指定特定水域與時間,核准舢舨、漁筏於該水域內兼營娛樂漁業。 參考資料: 《臺灣漁業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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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