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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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第 12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成立會報,由漁政單位召集,並邀集相關單位組成。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的許可事宜能夠得到協調處理和相關各方單位的共同參與。舉例來說,可以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漁政單位召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以及其他相關單位,討論和審查漁船船主接駁大陸地區船員的許可事宜,以確保符合法規的程序和標準。
- 調處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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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