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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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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調處理本辦法規定事務,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成立會報,由漁政單位召集,並邀集相關單位組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第 12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成立會報,由漁政單位召集,並邀集相關單位組成。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的許可事宜能夠得到協調處理和相關各方單位的共同參與。舉例來說,可以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漁政單位召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以及其他相關單位,討論和審查漁船船主接駁大陸地區船員的許可事宜,以確保符合法規的程序和標準。

  • 調處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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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第 12 條規定:「為協調處理本辦法規定事務,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成立會報,由漁政單位召集,並邀集相關單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