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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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漁業登記證遺失或損毀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嗣後發現已報失之登記證,應即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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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養殖漁業登記證遺失或損毀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嗣後發現已報失之登記證,應即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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