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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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漁業人終止經營時,應於三十日內申請歇業登記,並繳回原領養殖漁業登記證,由縣 (市) 政府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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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11條,養殖漁業人在終止經營時,應於三十日內申請歇業登記並繳回原領養殖漁業登記證,由縣(市)政府註銷之。 參考資料:根據漁港局官方網站,養殖漁業人終止經營時應申請歇業登記,並繳回原領養殖漁業登記證,由縣 (市) 政府註銷之。例如,當A公司終止養殖漁業經營時,依法應於三十日內申請歇業登記,並將原領的養殖漁業登記證繳回政府註銷。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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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