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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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將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情形建立資料,並每年定期二次彙整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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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將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情形建立資料,並每年定期二次彙整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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