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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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漁業人不得繁殖或養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進口之水產動植物。 經基因轉殖所產生之水產動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繁殖、養殖或進口;其申請核准之程序、條件、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之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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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13條的規定,養殖漁業人不得繁殖或養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進口的水產動植物。此條款意在確保進口的水產動植物為合法品種,並符合相關標準。例如,如果一家魚塭養殖場希望引入新的魚種進行繁殖或養殖,就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並符合相應的程序和條件。涉及基因轉殖的水產動植物,如果未經核准,也不得進行繁殖、養殖或進口。該條款目的在於對基因轉殖的水產動植物進行管理,確保其環境安全和食品安全,並控制相關田間試驗的程序和條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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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