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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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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漁業人不得繁殖或養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准進口之水產動植物。 經基因轉殖所產生之水產動植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繁殖、養殖或進口;其申請核准之程序、條件、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之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13條的規定,養殖漁業人不得繁殖或養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進口的水產動植物。此條款意在確保進口的水產動植物為合法品種,並符合相關標準。例如,如果一家魚塭養殖場希望引入新的魚種進行繁殖或養殖,就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並符合相應的程序和條件。涉及基因轉殖的水產動植物,如果未經核准,也不得進行繁殖、養殖或進口。該條款目的在於對基因轉殖的水產動植物進行管理,確保其環境安全和食品安全,並控制相關田間試驗的程序和條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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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養殖漁業人不得繁殖或養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進口之水產動植物。 經基因轉殖所產生之水產動植物,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