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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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維護養殖漁業與環境之和諧,於環境適合發展養殖漁業之現有魚塭集中區域,得規劃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對位於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養殖漁業人,主管機關應予造冊登錄,並發給證明。 前項養殖漁業生產區之規劃、設置作業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政、水利、環保、農業等單位後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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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裡的上下文並未提到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15條,因此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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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