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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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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每年至少一次派員至魚塭檢查其經營情形,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之,養殖漁業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人員執行檢查時,應提示身分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16條,縣(市)主管機關每年至少一次派員至魚塭檢查其經營情形,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之,養殖漁業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確保魚塭的合法經營情形,並且保障環境資源的永續利用。 舉例來說,根據所提供的法律案例,有關魚塭養殖主管機關進行的檢查程序,可以看出依法規進行的檢查是合法且必要的,並且未得到合法身分證明時應當拒絕檢查。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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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每年至少一次派員至魚塭檢查其經營情形,必要時得會同有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