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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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16條,縣(市)主管機關每年至少一次派員至魚塭檢查其經營情形,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之,養殖漁業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確保魚塭的合法經營情形,並且保障環境資源的永續利用。 舉例來說,根據所提供的法律案例,有關魚塭養殖主管機關進行的檢查程序,可以看出依法規進行的檢查是合法且必要的,並且未得到合法身分證明時應當拒絕檢查。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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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