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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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 (以下簡稱養殖漁業登記證) ,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其有效期屆滿失效;如需繼續經營,應於期滿三個月前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核發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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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 (以下簡稱養殖漁業登記證) ,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其有效期屆滿失效;如需繼續經營,應於期滿三個月前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核發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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