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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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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區漁會應設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小組,由總幹事召集之。 二、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小組應將會員入會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彙整,並就法令規定與個案事實條件審查,並敘明具體意見,造具審查名冊,提報當次理事會。 三、理事會審查會員資格時,應依法令規定及事實條件個別審查之;審查結果應當場作成紀錄,供漁會編造會員名冊。
  2. 2.前項第三款之審查,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並請有關單位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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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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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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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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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 6 條規定:「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區漁會應設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小組,由總幹事召集之。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