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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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加入區漁會會員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及第二條或第四條所定之證明文件,向設籍區漁會申請。但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須實際從事漁業勞動時間之證明文件,得於入會後六個月內補送;屆期未補送者,廢止其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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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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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或第四條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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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