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區漁會甲類會員,係指每年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者;其證明文件如下: 一、遠洋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 二、近海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 三、沿岸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應提出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或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之證明。 四、淺海養殖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應提出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 五、魚塭養殖漁民:魚貨交易資料及養殖漁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應提出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 六、湖泊、河沼漁民: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之證明。
-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者,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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