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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屆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者,不受前條第一項每年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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