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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一、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2.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
  3.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4. 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5.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6. 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未成年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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