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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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一、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 2.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
- 3.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 4.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 5.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 6.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7.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未成年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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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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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7 版
(0181026 制定)
漁會經費為左列二種: 一、事務費:凡執行會務所必要之經常支出者屬之。 二、事業費:凡舉辦共同事業所必要之特別支出者屬之。 前項事務費,以會員會費充之,事業費由大會議決籌集。
(0371207 全文修正)
上級漁會以其下級漁會為會員。 下級漁會出席上級漁會之代表名額,以其會員人數為比例定之,惟縣(市)漁會不得超過三人,省漁會聯合會及院轄市漁會不得超過五人。 一省區內縣(市)漁會在四個以下時,得聯合選派代表一人,參加全國漁會聯合會。
(0641128 全文修正)
凡中華民國人民,年滿二十歲,居住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一、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年滿十五歲未滿二十歲,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得加入漁會為甲類會員,但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遠洋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0700707 修正)
凡中華民國人民,年滿二十歲,居住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一、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年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漁會為甲類會員。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遠洋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會員入會未滿三個月或年齡未滿二十歲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學制,為每年九月入學畢業,以致六月後九月前出生之已六月滿六歲學童,當其國中畢業時,年齡尚未滿十四歲,又現行教育措施,亦有未滿六歲提前入學者,其國中畢業時,年齡亦未滿十四歲,而目前漁村即有未滿十四歲國中畢業不願再升學之少年,隨其家人上二十噸以下之漁船出海作業者,惟依現行本條第二項之規定,因其年齡未滿十五歲,而未能加入漁會為會員,從而無法參加勞工保險,影響其權益,爰將第二項「年滿十五歲」修正為「年滿十四歲」,以保障少年漁民得享勞工保險之權益。但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乃為配合民法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規定。至第二項後段關於選舉權、被選舉權之規定,移列第六項。 三、增列第六項,以保障漁民權益,避免漁民在漁會辦理會員會籍總清查期間未能申請入會而不能投保勞工保險。
(0770607 修正)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居住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一、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年齡未滿二十歲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為配合勞動基準法,將甲類會員之最低年齡修正為十五歲,並作文字修正。 三、臺灣地區目前從事近海漁業者,均以多角經營隨漁汛期至各地區寄港作業。因近海漁民限制在居住地區加入漁會為會員,即無法享有漁會對平安保險之補助及海難互助事項補助等福利,為保障漁民權益,爰於第四項增列「近海」兩字,以資周延。 四、第三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五、第六項之「會員入會未滿三個月」修正為「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以防止不諳漁會業務之會員,濫用其權。
(0900301 修正)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一、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年齡未滿二十歲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立法理由一、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法例,並配合實際需求,漁會會員宜於漁會組織區域內設有戶籍,而非單純僅有居住事實,爰將第一項序文「居住」修正為「設籍」。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移列為第六項,並酌作修正。 三、原第六項改到第七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1091230 修正)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一、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未成年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立法理由一、原第一項規定年滿二十歲得加入漁會會員,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並為鼓勵青年漁民加入漁會為會員,擴大參與漁會事務,且因應國際趨勢保障青年權益,爰將有關「年滿二十歲」之規定修正為「成年」,俾與民法接軌。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三、第七項配合第一項規定,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漁會經費為左列二種: 一、事務費:凡執行會務所必要之經常支出者屬之。 二、事業費:凡舉辦共同事業所必要之特別支出者屬之。 前項事務費,以會員會費充之,事業費由大會議決籌集。
上級漁會以其下級漁會為會員。 下級漁會出席上級漁會之代表名額,以其會員人數為比例定之,惟縣(市)漁會不得超過三人,省漁會聯合會及院轄市漁會不得超過五人。 一省區內縣(市)漁會在四個以下時,得聯合選派代表一人,參加全國漁會聯合會。
凡中華民國人民,年滿二十歲,居住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一、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年滿十五歲未滿二十歲,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得加入漁會為甲類會員,但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遠洋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學制,為每年九月入學畢業,以致六月後九月前出生之已六月滿六歲學童,當其國中畢業時,年齡尚未滿十四歲,又現行教育措施,亦有未滿六歲提前入學者,其國中畢業時,年齡亦未滿十四歲,而目前漁村即有未滿十四歲國中畢業不願再升學之少年,隨其家人上二十噸以下之漁船出海作業者,惟依現行本條第二項之規定,因其年齡未滿十五歲,而未能加入漁會為會員,從而無法參加勞工保險,影響其權益,爰將第二項「年滿十五歲」修正為「年滿十四歲」,以保障少年漁民得享勞工保險之權益。但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乃為配合民法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規定。至第二項後段關於選舉權、被選舉權之規定,移列第六項。 三、增列第六項,以保障漁民權益,避免漁民在漁會辦理會員會籍總清查期間未能申請入會而不能投保勞工保險。
一、第一項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為配合勞動基準法,將甲類會員之最低年齡修正為十五歲,並作文字修正。 三、臺灣地區目前從事近海漁業者,均以多角經營隨漁汛期至各地區寄港作業。因近海漁民限制在居住地區加入漁會為會員,即無法享有漁會對平安保險之補助及海難互助事項補助等福利,為保障漁民權益,爰於第四項增列「近海」兩字,以資周延。 四、第三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五、第六項之「會員入會未滿三個月」修正為「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以防止不諳漁會業務之會員,濫用其權。
一、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法例,並配合實際需求,漁會會員宜於漁會組織區域內設有戶籍,而非單純僅有居住事實,爰將第一項序文「居住」修正為「設籍」。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移列為第六項,並酌作修正。 三、原第六項改到第七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原第一項規定年滿二十歲得加入漁會會員,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並為鼓勵青年漁民加入漁會為會員,擴大參與漁會事務,且因應國際趨勢保障青年權益,爰將有關「年滿二十歲」之規定修正為「成年」,俾與民法接軌。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三、第七項配合第一項規定,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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