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1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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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併後區漁會於申請對合併前區漁會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智慧財產權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移轉或讓與等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許可合併之核准函等相關文件,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費用及免徵因合併而發生之印花稅及契稅,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其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 二、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 三、合併前區漁會所有之土地隨同移轉時,經依土地稅法審核確定其現值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合併後區漁會於該項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其破產或解散時,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受償。 四、合併前區漁會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承受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予合併後區漁會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五、因合併產生商譽,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十五年內攤銷之。 六、因合併產生之費用,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十年內認列。 七、因合併出售不良債權所受之損失,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十五年內認列損失。
- 2.省漁會組織變更為全國漁會,其登記費用之免繳及相關稅賦之免徵,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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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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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10119 增訂)
合併後區漁會於申請對合併前區漁會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智慧財產權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移轉或讓與等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許可合併之核准函等相關文件,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費用及免徵因合併而發生之印花稅及契稅,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其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 二、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 三、合併前區漁會所有之土地隨同移轉時,經依土地稅法審核確定其現值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合併後區漁會於該項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其破產或解散時,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受償。 四、合併前區漁會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承受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予合併後區漁會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五、因合併產生商譽,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十五年內攤銷之。 六、因合併產生之費用,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十年內認列。 七、因合併出售不良債權所受之損失,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十五年內認列損失。 省漁會組織變更為全國漁會,其登記費用之免繳及相關稅賦之免徵,依前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第十三條第一項免繳納登記費用之規定,區漁會合併,不論屬現行條文第八條命令合併或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自願性合併,均係配合政府政策,故明定區漁會合併均有第一項登記費用之免繳及相關稅賦之免徵等優惠措施之適用。 三、第二項明定省漁會組織變更為全國漁會,得依第一項規定免繳登記費用及免徵相關稅賦。
- 不動產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土地稅法法規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第七十六條條文
- 承受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債權名詞
- 銀行法 第 76 條條文
- 農業金融法 第 33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第十三條第一項免繳納登記費用之規定,區漁會合併,不論屬現行條文第八條命令合併或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自願性合併,均係配合政府政策,故明定區漁會合併均有第一項登記費用之免繳及相關稅賦之免徵等優惠措施之適用。 三、第二項明定省漁會組織變更為全國漁會,得依第一項規定免繳登記費用及免徵相關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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