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部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之二、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四、第六十二條之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信用部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四、第六十二條之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
立法理由信用部所辦理之收受存款及各種放款、匯兌業務,與銀行之業務相近,故銀行法中有關金融名詞定義、業務操作方式、金融檢查、風險管理、公開揭露及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處理等規定,於信用部應予準用。
信用部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之二、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四、第六十二條之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農、漁會信用部經管財務之安全,提高人員警覺,減低營運上之風險,及考量其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增訂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有關安全維護及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之規定。 二、配合銀行法第六十條已刪除,爰將準用該條之規定刪除。
信用部所辦理之收受存款及各種放款、匯兌業務,與銀行之業務相近,故銀行法中有關金融名詞定義、業務操作方式、金融檢查、風險管理、公開揭露及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處理等規定,於信用部應予準用。
一、為維護農、漁會信用部經管財務之安全,提高人員警覺,減低營運上之風險,及考量其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增訂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有關安全維護及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之規定。 二、配合銀行法第六十條已刪除,爰將準用該條之規定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