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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32 條(授信審議委員會之設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用部應設授信審議委員會。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應由理事會就具有徵信、授信經驗之職員,徵得監事會同意後選任。
  2. 應提理事會決議或信用部主任權限範圍內之授信案件,應先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提請理事會決議或由信用部主任准。
  3. 理事及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授信案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議。
  4. 信用部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案件,應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
  5. 前項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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