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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應設授信審議委員會。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應由理事會就具有徵信、授信經驗之職員,徵得監事會同意後選任。 應提理事會決議或信用部主任權限範圍內之授信案件,應先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提請理事會決議或由信用部主任核准。 理事及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授信案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議。 信用部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案件,應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 前項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信用部授信審議委員會設置之法源及其成員之資格,並規定凡須提報理事會決議或信用部主任權限範圍內之授信案件,均應先經授信審議委員之審議,以加強其功能,俾提昇信用部之授信品質。 二、授信審議委員會雖無授信案件最後決定權,但為增加其審議意見之客觀性,有必要限制對於授信案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參與該案件之審議,爰於第三項規定其應自行迴避。 三、第四項規定信用部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案件,應提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 四、第五項規定第四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信用部授信審議委員會設置之法源及其成員之資格,並規定凡須提報理事會決議或信用部主任權限範圍內之授信案件,均應先經授信審議委員之審議,以加強其功能,俾提昇信用部之授信品質。 二、授信審議委員會雖無授信案件最後決定權,但為增加其審議意見之客觀性,有必要限制對於授信案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參與該案件之審議,爰於第三項規定其應自行迴避。 三、第四項規定信用部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案件,應提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 四、第五項規定第四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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