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1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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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10119 增訂)
合併後區漁會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同時廢止被合併區漁會之登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漁會合併之登記事宜。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廢止名詞
(101011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漁會合併之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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