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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 1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併後區漁會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同時廢止被合併區漁會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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