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1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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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後區漁會應承受合併前區漁會之權利義務;合併前區漁會會員之會籍,並應改隸於合併後區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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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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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10119 增訂)
合併後區漁會應承受合併前區漁會之權利義務;合併前區漁會會員之會籍,並應改隸於合併後區漁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合併後區漁會之權利義務及漁會會員會籍之處理。
- 承受名詞
(101011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合併後區漁會之權利義務及漁會會員會籍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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