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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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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後區漁會應承受合併前區漁會之權利義務;合併前區漁會會員之會籍,並應改隸於合併後區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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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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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10119 增訂)

合併後區漁會應承受合併前區漁會之權利義務;合併前區漁會會員之會籍,並應改隸於合併後區漁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合併後區漁會之權利義務及漁會會員會籍之處理。

  • 承受名詞
(101011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合併後區漁會之權利義務及漁會會員會籍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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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第 14-4 條規定:「合併後區漁會應承受合併前區漁會之權利義務;合併前區漁會會員之會籍,並應改隸於合併後區漁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第 1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會法第 1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