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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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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併時,應附具下列書件: 一、合併計畫書及契約書。 二、區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合併之決議內容及相關契約書應載明事項,已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公告之證明、通知文件及異議之處理。 四、會員名冊。 五、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資產負債表、事業損益及經費所入所出計算表、盈虧撥補表、現金流量表及擬制性合併財務報表。 六、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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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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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10119 增訂)

區漁會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併時,應附具下列書件:   一、合併計畫書及契約書。   二、區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合併之決議內容及相關契約書應載明事項,已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公告之證明、通知文件及異議之處理。   四、會員名冊。   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事業損益及經費所入所出計算表、盈虧撥補表、現金流量表及擬制性合併財務報表。   六、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區漁會申請合併時應提出合併申請書及應檢具之書件,爰參考「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第十二條訂定本條。

(101011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區漁會申請合併時應提出合併申請書及應檢具之書件,爰參考「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第十二條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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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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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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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漁會法第 14-3 條規定:「區漁會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併時,應附具下列書件: 一、合併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第 1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會法第 1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