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1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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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二個以上區漁會,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合併組織一個區漁會。
- 2.區漁會應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其任期或聘期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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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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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10119 增訂)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二個以上區漁會,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合併組織一個區漁會。 區漁會應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其任期或聘期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轄下漁會配合行政區域調整進行整併,及為鼓勵其他漁會擴大經營規模,降低組織營運成本,提升競爭力,避免因業務經營不易,服務功能降低,宜採取鼓勵措施進行自願性合併,爰訂定第一項,漁會得自願申請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合併。 三、第二項規定合併後漁會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期限,並規範其任期或聘期應至該屆原選任人員任期及原總幹事聘期之屆滿為止。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101011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轄下漁會配合行政區域調整進行整併,及為鼓勵其他漁會擴大經營規模,降低組織營運成本,提升競爭力,避免因業務經營不易,服務功能降低,宜採取鼓勵措施進行自願性合併,爰訂定第一項,漁會得自願申請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合併。 三、第二項規定合併後漁會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期限,並規範其任期或聘期應至該屆原選任人員任期及原總幹事聘期之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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