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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二個以上區漁會,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准後,合併組織一個區漁會。
  2. 區漁會應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其任期或聘期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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