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1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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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 2.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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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漁會法第15-1條的詳細內容和解釋。
立法沿革 4 版
(0740111 增訂)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居住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代漁業為一極為嚴密的有機體,其關係行業,包含漁撈業、造船業、機械業、電機業、無線電通訊業、冷凍業、漁用物資供應業、裝卸業、運輸業、加工製造業、魚類承銷業、報關業等等,缺一不可。彼此休戚相關,利害一致,故應納入同一組織,分工合作,共謀整體之發展。而漁會之會員,限於單純的漁民,未能將漁業關係行業納入,誠為一大缺失。應即比照農會法,以贊助會員之方式,將其納入漁會組織以資補救。特增訂漁會法第十五條之一。
(0900301 修正)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 漁會信用部對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授信及其限額之標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法例,並配合實務需求,漁會會員宜於漁會組織區域內設有戶籍,而非單純僅有居住事實,爰將第一項「居住」修正為「設籍」。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使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漁會信用部對團體贊助會員辦理授信業務所定規範得有具體明確之授權依據,並基於實務需要,擴及於個人贊助會員,爰增列第三項規定。
(1011113 修正)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三項於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已著有規定,爰予以刪除。
(1091230 修正)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現代漁業為一極為嚴密的有機體,其關係行業,包含漁撈業、造船業、機械業、電機業、無線電通訊業、冷凍業、漁用物資供應業、裝卸業、運輸業、加工製造業、魚類承銷業、報關業等等,缺一不可。彼此休戚相關,利害一致,故應納入同一組織,分工合作,共謀整體之發展。而漁會之會員,限於單純的漁民,未能將漁業關係行業納入,誠為一大缺失。應即比照農會法,以贊助會員之方式,將其納入漁會組織以資補救。特增訂漁會法第十五條之一。
一、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法例,並配合實務需求,漁會會員宜於漁會組織區域內設有戶籍,而非單純僅有居住事實,爰將第一項「居住」修正為「設籍」。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使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漁會信用部對團體贊助會員辦理授信業務所定規範得有具體明確之授權依據,並基於實務需要,擴及於個人贊助會員,爰增列第三項規定。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三項於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已著有規定,爰予以刪除。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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