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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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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海上作業或沿岸採捕期間,因故失蹤滿二個月以上仍未尋獲者,經船長、船員之證明或當地所屬漁會、有關機關出海或沿岸採捕作業證明,保險人應先行給付死亡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
應於生還後一個月內,將所領取之死亡保險金全數返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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