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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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保險人於海上作業或沿岸採捕期間,因故失蹤滿二個月以上仍未尋獲者,經船長、船員之證明或當地所屬漁會、有關機關出海或沿岸採捕作業證明,保險人應先行給付死亡保險金。
- 2.前項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於生還後一個月內,將所領取之死亡保險金全數返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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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條的具體解釋以及相關案例。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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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