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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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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於海上作業或沿岸採捕期間,因故失蹤滿二個月以上仍未尋獲者,經船長、船員之證明或當地所屬漁會、有關機關出海或沿岸採捕作業證明,保險人應先行給付死亡保險金。
  2. 2.前項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於生還後一個月內,將所領取之死亡保險金全數返還保險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條的具體解釋以及相關案例。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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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第 7 條規定:「被保險人於海上作業或沿岸採捕期間,因故失蹤滿二個月以上仍未尋獲者,經船長、船員之證明或當地所屬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